李至鑫
  劉某於2012年10月26日駕駛一輛報廢桑塔納轎車搭載四人從礦山返回村裡,趙某坐在副駕駛位置,高某、閆某和郭某坐在後排。
  車在途中制動裝置失效。此時車速越來越快,劉某讓趙某幫忙掛擋,趙某掛了兩下沒掛上,然後開門跳下車,車繼續前行。隨後,坐在後排左側的高某也跳車了。車繼續行駛三四百米,劉某緊急右打方向,車遇到一土坎停下了,剩餘三人安全下車。趙某受傷、高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。
  公安機關認定,劉某明知自己的車輛是報廢車輛,仍開車載人,行駛中剎車失靈,乘車人趙某、高某在危急情況下跳車。趙某受傷,高某死亡。劉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。公安機關以交通肇事罪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劉某。
  檢察院經審查認為,劉某的違章行為與高某的死亡結果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。故劉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,檢察機關遂作出了不批准逮捕決定。
  檢察官認為,劉某駕駛報廢車輛的行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沒有爭議的,高某死亡也是事實。但是高某死亡是否因為劉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所致呢?
  首先,劉某的違章行為與高某的死亡結果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。一是劉某駕駛報廢車輛雖然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,但這一行為並不必然導致該起交通事故發生。二是劉某對高某擅自跳車的行為無法預見,也沒有預見的義務。三是高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其擅自跳車所致,與劉某違章行為無關。
  其次,劉某對高某跳車致死的結果沒有過失。交通肇事罪要求,行為人違反交通法規導致交通事故的損害結果,存在主觀過失時,才承擔刑事責任。本案中,在剎車失靈的剎那,劉某正在全力採取措施,目的是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,此時他作為處理緊急情況的指揮者,還沒來得及說話,高某就已經跳車了。劉某作為駕車人,做到了緊急處理危險情況,避免了交通事故的發生。高某跳車死亡的結果並不是交通事故直接導致,因此,劉某對高某的死亡結果無過失。
  再次,本案中,劉某對高某的死亡結果不應負全責。就當時的情況看,車上坐著的其他人並沒有跳車。由此表明,跳車並不是必須的選擇,趙某、高某兩人對於當時的情況明顯是判斷失誤,對傷害、死亡的結果也是有一定責任的,事實上,車輛後來也沒有發生事故,因而本案應由跳車人對死亡結果負責。當然,對劉某駕駛報廢車的行為可予以行政處罰。
  (作者單位:遼寧省凌源市人民檢察院)  (原標題:乘客擅自跳車身亡違章司機是否構罪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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